北京设“三档”基础裁量阶次 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将设立“三档”基础裁量阶次,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一定程度上加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也体现了北京地区对公积金管控的导向。
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准》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按照《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基准》中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均划定为B档。
对《基准》发布实施的目的,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北京公积金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具体来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基准》显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其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单位拒绝北京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处罚金额较小,不再划分裁量阶次。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分析认为,该文件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有一定的罚款,一定程度上加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说明公积金目前仍是政府保障居民购房的重要途径。
守住“两年内不得违规”红线
适用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四大原则,《基准》提到,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限额较低的罚款金额中,符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罚款。
符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24个月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北京此次出台的政策其实是对一些小微企业、互联网流动性比较高的企业进行督促,而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具有非常好的意义,能够规范此类企业缴存保障职工的一些权益。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体现了北京地区对公积金管控的导向,进一步规范从而支持住房发展,也能够形成更好的金融保障。
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缴存
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要求,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执行期已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
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报北京市政府批准,继续执行缴存单位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政策。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举措。
单位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上述《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另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北京公积金中心下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相关材料。北京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责任编辑:李显杰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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