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中心: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提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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