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规:支付租金超3个月,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随意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与监管?如何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押金,包括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都要存入监管账户。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通知》的规定纳入监管。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施行之日(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政事君了解到,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不再一次性支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根据《通知》,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通知》提出——

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

《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

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报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区(市)县住建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押金如何退还给承租人呢?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通知》明确,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承办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租赁当事人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小于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来源:蓉城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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