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新规剑指长租公寓运营漏洞,支付房租超3个月需存入监管账户
今日(9月11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一系列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自《通知》施行之日(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通知》提出,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报告,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与此同时,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此外,《通知》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责任编辑:娄在霞 HN151)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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