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现售信息在哪儿查询?官方回复来了!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官微推送了新一期的涉及成都住建领域的问题及答复,包括预售查询、廉租房申请、物业投诉等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接下来,进入正题...
微信网友“
老张”
您好,2013年我在北新国际五金机电城投资购买了一个商铺,但是房开公司只给我签了一份商铺投资协议,约定的2014年6月30日交房,但至今未交房,后来听说该栋楼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我在成都住建局网站一直查不到该项目的任何信息。请问怎么才能核实到该栋楼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呢?
请登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按如下步骤操作:“住建蓉e办”→“查询类服务”→“预售情况”→输入项目名称或预/现售号即可查询项目地址、预售面积、预售日期、开发商、监管银行、一房一价(房屋建筑面积、清水挂牌价、房屋用途、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
微信网友“
小叮当”
根据有关规定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不易推开,会导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是实际情况是现在小区的住宅入户门是内开,而且物业严禁业主将入户门修改为外开,这样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在消防设计上,没有对住宅入户门开启方向的强行要求。
微信网友“卡拉多
”
请问关于物业问题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呢?
如遇到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问题,可向区(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反应,如遇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可向街道办(乡镇)反应情况。
微博网友“
有容乃大”
请问租赁补助的金额是以什么为标准呢?是直接去街道办事处申请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成都市租赁补贴计发标准为:
(点击查看大图)
租赁补贴申请分为现场受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两种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
成都市户籍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查验,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收入、学历、职称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复核通过后,由用工单位持上述申请材料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络在线申请
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的,通过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并上传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并取得保障资格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申请对象为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由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查验,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收入、学历、职称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用工单位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复核通过,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取得保障资格后,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微信网友“绿野
”
您好,成都廉租房租了六年就不能续租了吗?廉租房能买吗?
成都市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购买。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1号)规定,保障对象租住公租房满6年后,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
微信网友“babp
”
原来有商品房,因为家庭治病困难变卖,需要几年时间才能申请廉租房?
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房发〔2015〕72号)规定,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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