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精装缩水与开发商对簿公堂,青岛五名业主都输了!

 因精装修标准缩水而与越秀地产对簿公堂,青岛的5位业主都败诉了。二审败诉后,还分别承担了4300元的案件受理费。

  新房捆绑精装修销售,交付后如果业主质疑交付的房屋没达到卖房时的装修标准,怎么办?这个问题,在2020年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一定有无数的购房者想过这个问题。青岛这5位败诉业主的一审、二审判决,内容大同小异,我们梳理这5位业主的维权过程,希望青岛的购房者能有所借鉴。

  PART 1 精装修达到标准了吗?

  2019年5月20日,市民崔某与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买了越秀臻悦府项目,单价6110元,总价款738394元;另捆绑装修价格3000元/平方米,装修总价362550元;总价1100944元。

  2019年6月19日,房子交付后,业主认为房屋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对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鉴定,但遭到了越港公司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越港公司认为房屋装修的价值不能通过鉴定确认。

  但业主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子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3000元/平米标准,坚持要求第三方鉴定装修价格并赔偿差价损失。

  2020年的时候,楼外楼曾接到过不少购房者反映的问题,和上述这位业主的情况极度相似。

  但法院一审认为,商品房属交易商品,在出售中必然包含开发商的可得利润。合同约定的装修价值,是开发商综合市场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各因素,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形成的,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项目用材及施工价值的简单累加。所以,不应该按照鉴定后的装修造价来判断装修的价值。

  崔某的鉴定申请,在一审中不予允许。

  PART 2 越秀的预售合同怎样约定精装修的?

  楼外楼仔细地看了一下5位青岛市民的购房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精装修所用的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品、规格、数量等,是这样约定的:

  1、外墙,涂料;涂料;

  2、起居室:(1)内墙:前为系统默认,实际乳胶漆(2)顶棚:前为系统默认,实际为乳胶漆;(3)室内地面,前为系统默认,实际为强化地板地面;

  3、厨房:(1)地面:瓷砖,瓷砖;(2)墙面,瓷砖,瓷砖;(3)顶棚,前为系统默认,实际为铝扣板吊顶;(4)厨具:橱柜、水槽、龙头、抽油烟机、燃气灶;

  4、卫生间:(1)地面;(2)墙面,瓷砖,瓷砖;(3)顶棚,前为系统默认,实际为铝扣板吊顶;(4)卫生器具;5、阳台,不封闭;

  6、电梯,(1)品牌,奥的斯;(2)型号:无;

  7、管道:给水,PPR管;排水,U-PVC、铸铁;地暖,PE-RT;电管,PVC;太阳能,镀锌钢管;

  8、窗户:塑钢窗,不设纱窗;

  除了以上8条,在备注中还有一条值得注意:

  若业主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于现实交付之日或者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付日期(以先到日期为准)起10日内书面向出卖人一次性提出,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鉴定结论;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可以说,上述的约定非常详细了;重要的条款,比如有关装修环节该用的品牌,一概没有涉及!

  越秀臻悦府的开发商,粗中有细地在备注中强调: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PART 3 业主提供的辅证 开发商不认可

  关于越秀臻悦府的精装修到底有没有达到预售时所说的标准,在庭审中,5位业主们都提供了一份“中国质量万里行“官网有关越秀臻悦府项目的公开报道:

  这则2019年8月15日的报道中提到,青岛越秀臻悦府被指价格欺诈装修造假,遭业主集体投诉。

  报道提到,交房时的竣工验收报告仅为主体建筑部分,提供不出综合验收报告及精装修部分的官方验收报告;开发商也没有拿出自身的装修验收报告,提供不了关于装修的任何合格和质量保证的文书。

  收房时多有业主发现,房子存在渗漏问题,外墙凸起部分没做保温,房屋交付无电梯使用验收报告,不符合应急标准等。

  此外,业主买房前不知道臻悦府是限价房,只是在交完钱签预售合同时才知道是限价房。这意味着越秀违背了拿地时的限价承诺,违规违法变相加价。

  在合同附件四里面,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均价不得超过5755.34元。也就是说,越秀臻悦府在限价价格基础上,强行捆绑了30万到36万余元的装修款。

  但对业主庭审中提到的这个辅证材料,越港公司不予认可。

  PART 4 开发商曾因“霸王条款”被处罚

  但楼外楼注意到,早在2018年的4月19日,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青岛越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涉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当年的5月28日,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青岛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工商合处字【2018】13号),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处罚。

  PART 5 有业主因精装维权 被判侵犯开发商名誉权

  遇到精装修纠纷,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同样是在黄岛,已有业主因怀疑精装修缩水,在业主群里发布质疑精装标准方面的问题,而构成侵害开发企业的名誉权。

  对该起案件,法官的说法是,新建商品住房的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采取发布损害开发商名誉的不实言论,扰乱楼盘的正常经营销售,已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遇到这种情况时,业主该怎么办?法官建议,买房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应采取合法理性的维权方式解决,可直接与开发商协商和解、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当中,对购房者来说,会存在几个难题:一是找开发商理性解决,很难取得开发商积极的解决方案;二是购房者相对开发企业来说,处在一个相对弱、实力不对等的地位,难以在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中获胜;三是交付后新房的精装修是否符合当初售房时开发商宣称的标准,由于精装修过程中使用的不同品牌的价格、利润空间到底有多大,普通购房者作为局外人,是难以知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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