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办法》 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人民网郑州4月14日电(尚明桢)6类特困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河南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包括: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办法》指出,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三个月内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劳动报酬如何保障?《办法》明确,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其中工作称职、表现优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及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要求,人社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违反政策上岗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联合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分门别类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情况、在岗人员出勤和工作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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