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规定:市级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稳租金

9月7日晚,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条例》拟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同时,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此次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住房租赁政策更加细化,也成为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此次文件的发布,恰处于当前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对于后续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他谈到,根据条例可看出,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的引导,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同时,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此外,租金监管制度也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他谈到,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条例则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后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或者是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应该关注这一点变化。类似备案的模式,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严跃进还表示,此次条例对近期长租公寓“暴雷”事件给予了关注,其中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类似规定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说明政策层面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时需要回避的内容。此类行为受到抑制,客观上可以减少长租公寓“暴雷”的风险。

来源: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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