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为了扶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范用地,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办法》,合肥市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有一定数量的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民宿)、文旅、租赁住房(试点)等经营性用途,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办法》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来源,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在明确土地用途外,《实施办法》还提出,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留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 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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