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住房公积金合作楼盘准入条件放宽至建筑工程进度不低于25%

本报讯(记者邱艳霞)3月25日下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党支部均在各县(市、区)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服务安居曲靖住房公积金在行动”为主题的座谈会,宣讲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记者在座谈会上了解到,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2月28日下发了《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3月2日起,对个人贷款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二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发放至售房人账户。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2020年3月18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准入条件的通知》,并明确了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准入条件中,建筑工程进度由80%放宽为不低于25%。到现在为止,全市共有5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按揭合作,共发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2549笔,发放金额为9.7亿元。

政策解读:自3月2日起,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以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不动产权证书》不再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依据,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发放至售、建房人账户。同时,召开公积金贷款业务培训会,统一了全市政策口径,培训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了今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依据和贷款发放方式。

购买期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房地产公司与该中心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至开发商账户;所购房屋房地产公司未与该中心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作为贷款依据,选择机构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自然人担保、抵押3种贷款担保方式之一进行担保,贷款发放至开发商账户。

购买二手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1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法院拍卖成交协议书作为贷款依据,以所购房屋为抵押,贷款发放至售房人或(拍卖人)账户。

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其中一证在1年以内的土地使用证明或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作为贷款依据,选择自然人担保或抵押担保,贷款发放至施工方账户。(曲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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