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兰溪商人:迎宾村不享有综合楼合同解除权

4月1日,一则题为《浙江江山迎宾村综合楼消防未验收招租致兰商巨亏》的报道出现在多个新闻网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报道称,2016年7月,浙江兰溪商人周海华应邀到江山市投资办企业。他承包迎宾村综合楼后,迎宾村合作社不仅未对该楼办理消防许可,还强行解除合同,造成周海华亏损严重。4月13日,江山质信公司负责人周海华再次接受采访,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关于你公司交付余下50%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时间?

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我们交付余下50%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时间为:待装潢结束正常营业半年付清。装潢结束指我们自用房屋的装潢结束。

结束的含义为装潢完毕可以正常使用。正常营业是指我们自营业务的医院和宾馆具备对外营业条件,且已正常开放对外营业,付清的时间节点为:正常营业后半年。

我公司两项自营业务均为特种许可服务业,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张营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消防设施必须合规,而且要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并备案。然而,迎宾村合作社的房屋于2017年11月7日才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审批,至今消防设施都未完备。

由于迎宾村合作社房屋未进行消防报备,导致我们在医院装修时被江山市消防大队处罚,致使我们不敢继续进行房屋装潢工作,恐惧再被消防监管部门处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问:你公司转租获利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转租是我公司的合同权利,转租收益利所当然,符合双方约定,合理合法,无违公平原则。

问:关于第二年租金约定于2018年1月底支付的问题,是否意味着第一年租金余下的50%应在2018年1月底前交纳?

答:我们认为,当然不是。由于迎宾村合作社自身的原因,导致我们不能如期装潢并正常营业,则所有租金交纳期限的约定都应当予以顺延,装潢结束并正常营业是前提基础,离开前提基础即为空中楼阁。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作正常推算,我们在2017年2月28日装潢结束再正常营业半年,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余下50%租金,这是正常情况下的合同约定。然而,由于迎宾村合作社的原因,出现不正常的状况,若按合同约定推理,要求我们按期交付租金,这才是地道的不符合情理。

可以清楚明确,我们并没有达到应当支付余下50%租金和交纳履约保证金条件,迎宾村合作社无权要求提前支付上述两项费用。

问:迎宾村合作社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迎宾村合作社提出解除合同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如果迎宾村合作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未起诉,也不能认定迎宾村合作社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因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问:关于房屋转租权和经营权的转租或转让问题?

答:房屋转租权是指将所租赁的房屋分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经营权是指我们将所经营的项目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或转让给他人经营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们必须先取得租赁权,而后才能取得经营权,而且取得经营权才是合同最终目的,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物业使用价值,两者不能割裂。

转租表面上要经迎宾村合作社同意,应当支持,但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经营权转租或转让,迎宾村合作社不同意的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我们经营权尚未取得,何来转租或转让,迎宾村合作社又何来解除权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迎宾村不享有综合楼合同解除权,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此事将继续关注。(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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