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存量房交易首付款以及一次性付款纳入监管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办法明确,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除明确提出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存量房交易

  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纳入监管

  记者了解到,所谓“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款项。

  办法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暂提供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并另行通知。买卖双方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确定监管金额。此外,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买卖双方在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可选择是否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共同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没有增加任何交易环节,全程在系统中进行操作,不增加买卖双方负担。

  监管资金

  缴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

  据介绍,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根据办法,佛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数据统计监测以及具体监管工作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不动产登记、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选择交易资金监管、选定监管银行并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将监管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监管银行开设的子账户。

  (三)买方需办理抵押贷款的,可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并到受理银行提交贷款资料。

  (四)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买卖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约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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