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来了!与旧版的不同之处在哪?

新的《契税法》颁布之后,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我们先来解答一下。

问答一

Q:为啥要出台《契税法》?

A: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问答二

Q:现在买的期房,22年拿房,要多缴税?

A:不一定

一是看有没有新的法律依据执行优惠利率或者政府补贴?退税?

二是21年9.1日执行《契税法》,但一般不会溯及既往,按照过往经验,一般界定时间节点有两个,

1、网签合同时间

2、实际缴纳时间

个人理解是第一个~具体看执行细则的说明,还有一年的准备和过渡呢~

问答三

Q:你既打脸中介带节奏,也打脸自媒体一味否定,那你的态度和判断是?

A:很明显中介的判断和表述是草率的,有明显带节奏卖房的嫌疑,但很多自媒体一般结论都不变也是没有认真做功课

1、税收法定,现行优惠利率的执行依据会失效,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没有法律授权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2、省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契税法》有明确规定(见上文第7条),似乎没有对一般性交易减免的授权    

3、国务院减免的授权为,似乎针对一般性交易也无法减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4、如因当地特殊需要,或许有新的法律依据?当然更可能的操作是政府补贴或者针对某些情形(比如换购、人才……)实行退税~或者还有其他新的方式?    

结论:

1、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原则上对于非法定情形是没有法律依据在3%-5%以外执行优惠利率的

2、不排除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政府补贴、退税或者其他变通的方式给与优惠和鼓励。

问答四

Q:那我要买房吗?

A:买不买房的核心不在这点契税吧?根据你的需要,该买就买,不该买也别被人忽悠~两点建议供你参考:

1、如果你是刚需,大的原则是先上车,小的部分自己研究

2、如果你是换购,今年的确是个好时机,可以淘到好房子

3、如果你是投资,建议谨慎,有能力长期持有者其实可以淘淘,万一有惊喜呢!

下面,我们来看看《契税法》原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那到底有什么变化呢?

1、法律位阶升级了

2、程序和部门上很多改变了,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权利现在要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还要通过人大决定了……

3、契税法适当拓展税收优惠政策

4、纳税申报更简化了

5、契税法增加退税规定

6、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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