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城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有望解决!德州出台政策公开征求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市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反馈相关意见。

联系电话:2188087;

电子邮箱:zrzyqqdjk @dz.shandong.cn。

二、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反馈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

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

       第二条项目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出售;

       第三条 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第四条 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第五条 符合德政办发〔2019〕9号文的项目与鲁自然资规〔2020〕3号有不一致之处,仍按德政办发〔2019〕9号文执行;

       第六条“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在范围内。

第二章 处置措施

       第七条 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处置后再行完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可按《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德政办发〔2019〕9号)办理。

       第八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对土地权属来源清楚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或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已办理房产登记的个人房屋,区政府(管委会)对土地及地上建筑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具体办理意见,先完善房屋或土地手续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完善房屋手续时涉及产权转移且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其中土地用途为商业的按交易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房屋交易价格按德政办发〔2019〕9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在完善土地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可按德政办发〔2019〕9号文确定的补缴时点进行评估。

       第九条 已部分办理出让手续,超占部分完善出让手续的,其出让年期与已办理出让手续宗地部分相一致。

       第十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区政府(管委会)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处置的文件,处置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政府(管委会)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处罚和补缴费用的标准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标准。

       第十一条 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当地政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但消防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具体意见及责任分工后,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要贯彻先税后证的原则,征收过户交易环节税收,维护房屋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调查核实,对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在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房屋所在地主要媒体公告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终止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小区主要出入口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

       第二十条 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黑名单”纳入标准及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建设单位已终止,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代办主体负责按照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方式代为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人防、城管、税务、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专班会议由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研究解决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重大事项,落实市级权限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工作专班设立办公室,做好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工作专班每月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审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涉及的土地、规划手续,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组织好不动产登记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局:负责完善消防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要成立工作专班,梳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台账、明确职责。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账销号。各部门要在工作专班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三十条 区政府(管委会)依照《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参照本实施细则工作模式负责集中组织解决本行政辖区内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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