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二是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三是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四是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五是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六是加强组织保障。

其中,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意见》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等。

此外,《意见》还提到,各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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