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共四十六条。

《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物业管理机构,配备物业管理人员,履行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民政、消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度。对于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条例》对业主自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做出规定。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自行管理。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方面,《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条例》还对住宅小区内禁止行为、房屋装饰装修、占用住宅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有部分增设电梯、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等做出规定。

新闻来源:黄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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