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规定非住宅项目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7月29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三部门拟定了《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通知》拟规定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同时,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通知》提出,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合肥市区两级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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