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在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导语: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在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本文作者 | 孟园园(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今天下午我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结婚时就和男方住在男方父母正在房改的房屋中,结婚几年后,房屋完成房改,其中扣除折旧、张某父母工龄及男方之前交纳的住房租赁押金等,当事人和男方补贴了3万元后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夫妻两人的名下。

现在两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当事人想和男方平分房产,但是男方说这是用他父母的工龄买的单位的房子,他们只是添加了一部分钱,离婚可以,房子是父母的,不能分。那么房子到底能不能分呢?

可能有的人不太懂,什么是房改房。那我就先跟大家介绍下什么是房改房?

其实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

因此,房改房和商品房不一样,它属于员工的一种福利性住房,购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也是相当优惠的。

但是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从上述客户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他们的房子并不是在父母名下的,而是在客户和其爱人的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对此,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就我们上述所说的情况,房子登记在当事人和爱人的名下,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可以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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