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3宗地块征收启动公告!新公布1宗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月13日,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布《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滕征公告〔2020〕10 号)》及《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羊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位于木石镇政府以西、济枣路以北的地块一;位于龙泉路以东、滨河东路以南、黄山路以西、善文街以北的地块二;位于龙泉街道冯东居、冯西居的地块三等3宗土地启动征收。位于木石镇羊套村总面积16.014亩土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滕征公告〔2020〕10 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木石镇政府以西、济枣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沂王庄村、沂南村
用途:消防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龙泉路以东、滨河东路以南、黄山
路以西、善文街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泉街道冯东居、冯西居
用途:住宅用地及科教用地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公共设施、住宅用地等建设,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1 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 8 万元(如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滕州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可按规定于其清点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3 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羊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木石镇羊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羊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014亩,其中:建设用地 16.014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28.112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属违法用地,已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地上附着物不做处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28.112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羊套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32.028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羊庄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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