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征收农用地补偿方案和标准有变,看这里…

商丘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提高认识。土地征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告、媒体等多种手段宣传,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

三是严格执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相互配合,认真检查征地实施程序履行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20〕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来源:京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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