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得将居住空间的房屋分隔后出租
为了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深圳市住建局修订《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简称《管理规约》)和《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于近日正式发布。
据悉,《管理规约》内容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第四章物业维修、养护和共有资金管理、第五章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组成。
《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方面,《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等17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管理规约》还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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