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股份收监管警示函 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事项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王寅浩)6月18日,京汉股份发布公告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发布公告称,京汉股份及公司控制人田汉于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内容显示,京汉股份在向北京京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台”)转让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京汉”)股权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股东大会未决议通过前先行办理股权变更且披露不完整、承诺事项未及时充分披露等违规事项。

具体来看,京汉股份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手方北京京台不属于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又称北京京台主要股东系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北京京台属于公司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将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

京汉股份在尚未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存在程序瑕疵,且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股权转让公告中未披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从时间线上看,京汉股份董事会第一次审议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为2020年2月4日,但通辽京汉已于1月1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外,京汉股份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关于转让通辽项目相关事项的函》,京汉控股保证“上述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大股东将赔偿上市公司相关损失”,构成控股股东承诺。该函属于公司应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的承诺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才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且上述承诺事项披露时未明确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等。

故此,湖北监管局向京汉股份、田汉开出“警示函”罚单,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京汉股份应对承诺事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于7月10日前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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