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5月31日,《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提出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按照规定应当配建而未配建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已建住宅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建设单位等予以补足。其他已建住宅区,未配建或者配建标准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相关知识

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合肥公开征求意见:新建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湖北: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米建面配建养老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安徽规范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宁夏银川:新建居住区须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东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南宁:2025年年底新建住宅小区100%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哈尔滨推出20条新政,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北京五大平原新城将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

网址: 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https://m.zx3q.com/newsview433669.html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