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禁止变相出售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从房源筹集、审批流程、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支持政策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方案提出,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要求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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