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贵州铜仁市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刘先生是来自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居民,2011年刘先生一家与当地县住建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时给刘先生一家补偿安置房相应面积和五十多万货币补偿款。协议签订当日住建局已经支付了货币补偿。但协议签订后经过了三年多时间,住建局迟迟不给付安置房。刘先生正想着如何让住建局尽快兑现安置房的时候,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应诉材料——住建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货币补偿款。理由是刘先生一家属于在其他村组买地建房,因刘先生不属于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该村组建房居住。在拆迁补偿时,刘先生一家更无权获取相应补偿。法院发送过来的诉状显示住房局以刘先生一家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先生一家返还货币补偿款。
刘先生很着急,房子拆掉了,安置房没有拿到,现在政府部门还起诉要求返还已经领取的货币补偿款,该如何是好?
本所姚律师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认为,该案中,住建局以刘先生一家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补偿款,明显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刘先生一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不光具有行政属性,还具有民事合同属性,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而享有相应权利同时负担相应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整履行协议。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各方当事人都能够依据协议主张自己应得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刘先生一家与住建局签订的行政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协议更没有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那么刘先生一家的权利当然没有丧失。不当得利指的是无合法根据或者理由获得某种利益,致使别人遭受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刘先生一家是根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款的。该拆迁补偿协议就是刘先生一家获利的合法根据或者理由。刘先生一家获得货币补偿款,当然不属于不当得利。刘先生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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