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拟订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人才房10年内不得交易

《温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

据介绍,温州的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该市拟规定,市区每年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出让土地中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当报价达到一定溢价率时,可转为竞报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

按照要求,配建政策性住房与该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同等品质,同步验收交付;分期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安排在首期开发建设。

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预售流程销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2个月内以指定价格销售给政府指定销售对象。逾期未完成销售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单位以指定价格加全装修最低装修标准价格一次性回购。

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照规定分别缴纳。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满10年后,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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