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7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针对近期我市部分区域商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涨幅较大的实际问题,为落实“房住不炒”定位精神以及“一城一策”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住房有效供应,保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

(一)2020年8月1日起,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前期已办过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但剔除地下室面积后不足30000平方米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期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0000平方米,尾期建筑面积低于30000平方米的须一次性申请预售。申请现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和销售计划,确保商品住房按期按量上市销售,加快形成市场实际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一)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首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属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10%(含);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幢(栋)申报均价应不高于本项目对上一期同类型商品住房申报均价的5%(含)。属地镇街(园区)前三个月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销售价格数量较少或出现价格异常情况的,参照周边房价水平相当的镇街(园区)的房价申报情况,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的,须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及书面情况说明。对高于规定上浮幅度进行申报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住房类型积分为两类: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并按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住宅和毛坯住宅。

(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精装修交付的,住宅户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提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并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进行公示,作为买卖双方日后处理涉及住宅户内精装修标准及质量纠纷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监管

(一)加大力度打击捂盘惜售行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于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或已具备现售条件)、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开发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督促其限期办理预(现)售手续,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预售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使用列入C级监管,新开工项目暂停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贷款银行,建议加强贷款管理。

(二)严格规范商品住房认购行为。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无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及定金缴纳证明材料的,开发企业不得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不对外销售。购房人认购商品住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对于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认购书等方式囤积房源、扰乱市场的违规行为及时开展调查,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相关规定与《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20〕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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