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7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有变化

6月30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据公积金中心介绍,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01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9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各单位办理完2020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在7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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