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率先开出环境监管正面清单 这些企业将免除现场检查
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地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4月3日,湖北率先出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据悉,首批编入清单的1423家企业,将于近日陆续公布。
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可纳入清单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
根据湖北省发布的管理办法,正面清单包括三种类型: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及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中,疫情防控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疫情结束后的第六个月。
湖北省正面清单将从六类行业中筛选,包括疫情防控类、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以及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联网的企业。
其中,疫情防控类包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清单具体如何筛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介绍,针对疫情防控、重污染天气和日常监管这三类,分别设定不同筛选条件。
对于疫情防控类企业或项目,经国家或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或认可的,编入正面清单。对于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和日常监管正面清单,在行业类别范围内,结合企业和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状况、日常监管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因素分别确定。
为避免环境监管出现灰色地带,此次还明确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分布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或项目,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一律不得编入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另外,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前两类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日常监管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采用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办法》规定,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将少进入或不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在指导相关企业、项目完善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做到有需要时有服务,无需要时不干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清单内企业或项目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项目正常运转。
免除现场检查后,生态环境部门将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开展非现场检查,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正面清单内不同的企业或项目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督执法方式。
《办法》还规定,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如果出现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中央、省级领导批示、群众信访举报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环境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另外,地方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湖北多地陆续发布首批正面清单
截至4月4日,湖北已有多地发布首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发布清单的同时,多地环境部门表示,企业、项目并不因入选正面清单而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外的“特权”。
湖北黄石初步筛选出第一批清单共49家。其中疫情防控类25家,实行时间至疫情结束后的第6个月;重污染天气类9家,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企业,实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日常监管类15家,为污染治理能力较强且近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一年。
湖北宜昌共93家企业和项目纳入第一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中疫情防控类55家、重污染天气类9家、日常监管类29家。涵盖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55家、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19家、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11家、重大工程项目4个。
湖北襄阳首批正面清单包括110家企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还表示,当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有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疫情影响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追问1:湖北为何率先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此时推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环境监管政策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当下,尽快在科学防控的前提下复工复产,是湖北的首要任务。《办法》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督执法措施,使企业能够在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中。而更长远的意义在于,该《办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构建现代环境监管体系。
该负责人说,近年来,环境监管能力和监管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监管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办法》通过激励性、差异化的环境监管执法措施,少去或者不去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多去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既能激励企业主动守法,绿色发展,也可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或项目,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追问2:出台正面清单是否意味着放松环境监管?
湖北省环境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虽然规定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项目少现场检查或者不现场检查,但绝非不管不问。
《办法》规定了监督方式及重启现场检查机制,并明确了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绝非不监管。纳入清单的企业和项目也并非“一劳永逸”,《办法》规定了正面清单的动态调整和移出制度。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此前表示,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是推动分类监管的积极探索。但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并不简单等于“不管不问”,执法部门仍可以通过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正面清单也明确提出了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
曹立平说,将持续加大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对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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