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居住权” 拆迁被安置人也有了居住权利保障
来源:北京晚报
所谓居住权,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并无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设专章对居住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法院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女儿想买套住房,但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便与父亲签订协议,约定由父亲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父亲享有对住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女儿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后来,女儿反悔要卖房,父亲只得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可是,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我国法律又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父亲的要求法律依据不足,最终没能得到支持。
西城法院方晓晨法官表示,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自行设立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同时还规定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等。这些规定极大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呼应了社会需求。
方晓晨法官说,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在有些拆迁案件中,房屋所有人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安置住房,与其共同居住或使用房屋的亲属作为被安置人,会认为自己对安置住房也享有居住权。但因为法律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被安置人只能退而求其次,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屋也有权居住使用。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如果产权人将安置房屋出售,被安置人最多再通过诉讼,索要一点居住权益的补偿。
《民法典》实施后,被安置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获得法院的判决确认之后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该房屋在日后出售时就会受到限制。这对于居住权人的保障将更加完善。可以说,居住权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子女配偶居住、防范“以房养老”风险等问题上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方晓晨法官同时提醒,居住权的设立,还将使今后的房产交易更加复杂。购房人在购房前不仅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抵押情况,更需要了解该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权,以保障自己的购房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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