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有哪些改变?一张图带你了解

新版《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在土地征收方面有了一些重大的改变,下面将结合图表,为您详解土地征收程序的改变和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

上图对土地征收流程非常的详尽,在这里主要提示被征收人几个土地征收的要点问题:

(1)征地的之前的准备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征地之前的准备程序有四: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若被征地农民发现自家征地过程中,没有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公告没有进行公示,没有做土地现状调查,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样直接来征地是违法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和征地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2)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申请听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被征地农民要学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含含糊糊的浪费自己提意见的机会。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村民提出召开听证会,政府就有义务召开,而不能无故的拒绝。村民在征地过程中若发现自己申请听证的权利被限制,如上述先可拒绝签字必要时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3)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后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当村民和征收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征收方通过发征地补偿决定书,督促被征收人要么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退,要么通过行政复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和行政诉讼(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解决问题,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签约腾退,也不提起法定程序,那么视为被征收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定期间是非常重要的,被征收人收到的任何文书都应当重视起来,避免因自己的疏忽浪费了诉讼时间,导致自己诉讼权力的丧失。

来源:全国征拆咨询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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