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拔尖人才购房补贴6万元/年,公务员不在补贴范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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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月31日三亚日报发布的信息,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3月19日发布了《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服务指南》。与2019年2月试行的《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规程》相比,《指南》对补贴发放对象如何认定,补贴的标准等予以说明,并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如曾在海南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海南施行严厉的楼市限购政策前已离开海南,又在海南在2018年5月13日施行《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后重返三亚工作的人才是否符合条件;夫妻中一方在三亚工作和夫妻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怎样领取补贴;考取公务员或在三亚事业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领取补贴等。

《指南》明确,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纳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夫妻双方分别在三亚市及海南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三亚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本人或其配偶已在三亚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1.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2.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4.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5.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6.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需要指出的是,人才在新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以周岁计算(按周年计算以及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以“35岁以下”为例,应指年龄在34周岁12个月以内)。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3.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4.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但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才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补贴发放。

以下为全文:

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三府办〔2019〕105号)、《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发放规程》(三府办〔2019〕19号)。

二、 申请对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以下人才:

1.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2.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5.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6.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三、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拔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2.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3.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4.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四、 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1.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财政全额承担;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3.企业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五、受理时间与方式

我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市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请,申报时间如遇节假日冲突的,时间顺延并将及时告知。

1.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实行滚动申报,分别为4月15日至25日、7月15日至25日,10月15日至25日以及次年2月13日至23日工作日时间,2019年11月份开始常态化受理。

2.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为11月15日至25日工作日时间,12月份补贴顺延至下一年度申报。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2. 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表;

3.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复印件);

4.职称证书(以考代评取得的职称证书需附上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学籍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或教育部留学中心认证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7.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缴纳清单(社保局窗口打印盖章)和个人缴税清单(税务局打印盖章);

8.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加盖公章);

10.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向市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

2.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公示证明和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

5.申报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人员,提供编办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所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登录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表》,《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单位信息表》,《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明细表》,表格需电子版并打印(签名和日期手签),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向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

(二)初核。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结果报告”,由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自主创业的人才直接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三)审核。

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收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限受理材料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复核。

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负责申报材料复核,通过内部流转,由组织人社、住建、教育、税务等部门协助复核单位提供材料真实性,各相关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办理。

(五)发放。

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人力资源开发局向用人单位发放,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八、注意事项:

1.人才在新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以周岁计算(按周年计算以及国际通用的年龄计算方式,以“35岁以下”为例,应指年龄在34周岁12个月以内)。

2.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纳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3.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4.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5.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6.本人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7.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8.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9.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才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补贴发放。用人单位(含自主创业人才)在人才离岗当月,应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告。

九、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整改结束之前,不再受理该单位补贴申请,同时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以上指南以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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