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个厅局联合印发有关通知,围绕合理安排用地供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大力促进商品房消费、持续优化商品房供给、加快转变商品房销售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了二十二条具体举措,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包括,大力促进商品房消费方面。提出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推进住房“以旧换新”,统一全区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2025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本地(州、市)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予以退税优惠。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极开展营销活动;盘活存量商品房等举措

持续优化商品房供给方面,提出允许依法依规改建商品房,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收购、内部装修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依程序转为公寓出租或出售。在满足使用安全的条件下,对购买商业、办公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的,参照居民用气、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优化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已按要求配建完成的经济适用房,在满足现有申请人员需求的前提下,长期空置未分配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转为普通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销售;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不超过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大力实施城中村改造,涉及房屋征收的,可结合当地商品房库存水平,合理安排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比例,鼓励采取房票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加大“好房子”供给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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