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惠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8项救助!

 6月1日起,《惠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有效期1年。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惠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八项救助。

保障好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促社会公平 

    据了解,施行《惠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暂行办法》,旨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保障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 

低收入家庭救助遵循依法、公开、适度原则。由惠州市民政局统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将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工作经费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统筹使用。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三个基本要件。城镇地区户口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城乡划分标准认定。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将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

《办法》规定,持有惠州市城镇地区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定期核查,不符合条件家庭将及时撤销

《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未在 10 月底前申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从次月起撤销低收入家庭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开展定期核查,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撤销。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每月25日前按名单实施救助

    《办法》提出,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 25 日前与县(区)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共享在册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名单,鼓励应用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职能部门按名单实施相关救助工作。

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发放救助资金,只享受与低保对象相同的政策优待。本办法涉及的救助内容,按照就高原则,低保对象同等享受。

及时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政策

根据《办法》,惠州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今年6月1日起,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养老服务、专业社工服务、家居改造补贴等八个方面的政策红利,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上述家庭的影响。

医疗救助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标准给予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教育救助

最高每人每年享受 3000 元助学金

学前教育资助:在学前教育就学(3-6 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1000 元。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 1000 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 1250 元。

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 2000 元。

高等教育阶段资助: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 3000 元。

住房救助

公租房按租金标准的 90%实施补助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所租公租房所在片区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 90%实施补助。

惠城中心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县(区)按各县(区)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执行。

就业救助

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 2/3 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首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竞聘公益性岗位。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 1 人就业。

临时救助

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可申请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申请符合条件给予临时救助。

养老服务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用减半

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用减免 50%。

社工服务

引导低收入家庭走出困境

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站、社工服务点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专业社工服务。

享受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的个案、小组、社区社工服务及社会救助、社会融入、技能提升、心理慰藉、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充分发挥“三社联动”平台作用,组织基层民政服务队、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巡访探视服务,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服务档案,了解低收入家庭需求,及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救助申请,利用专业优势和链接各方资源,引导低收入家庭走出困境。

家居改造补贴

重度残疾人唯一住房首次改造可申请

城镇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唯一住房有居家无障碍改造需求的,首次改造可向当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经入户评估,确定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的,按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标准实施。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黄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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