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下在本市无房、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认定为首套住房

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在套数认定方面,通知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是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该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此前,上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的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者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在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前,商业银行已对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9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执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该规定自通知9月2日起执行。

镜鉴咨询创始人张宏伟认为,上海公积金首套认定标准的调整,是同步“认房不认贷”购房政策的配套措施,在执行环节上让符合首套房的购房群体享受更多的公积金贷款优惠,也为首套购房群体节约购房成本。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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