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解除限购政策与住房上市交易限制

为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屋消费的通知》。

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按照不动产权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且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购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本地区保障,推动本地区房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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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应由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线上查询,也可以持身份证明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查询。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解除限购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大房稳办〔2022〕1号)中关于居民家庭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解除,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受住房总套数限制,切实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满足合理售房需求

自发文之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31号)中关于住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解除,个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购买的房屋不再受上市交易年限影响,满足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售房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落实国家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随着金融信贷、公积金税收、购房补贴、人才住房土地系列支持政策持续落地前在大连购房都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第一部分

购买方面支持政策

限制性政策优化

1.取消限购政策

全面解除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受住房总套数限制,切实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2.放开限售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31号)中关于住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解除,个人在我市购买的房屋不再受上市交易年限影响,满足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售房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购房补贴和降低使用

交易成本政策

1.非住宅商品房购房补贴

2023年6月15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照网签备案成交额的3%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

2.商品住宅购房补贴

2023年9月7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按照不动产权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且购房补贴不超过买方缴纳的契税总额。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购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本地区保障,推动本地区房屋消费。

3.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使用成本

对于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符合一户一表条件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均可申请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4.创新不动产转移登记“带抵押过户”模式

2023年3月15日我市正式实行二手房“带抵押过户”,在我省首创线上“双预审”、线下“只跑一次”登记机构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业务模式,实现跨行间、组合贷款形式都可以办理“带抵押过户”。在卖方未结清贷款的情况下,推行“带抵押过户”模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通过技术升级网上预审,打破以往需要买卖双方多次往返于银行、公积金中心和登记机构的障碍,加强资金闭环监管,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交易时间,减少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交易资金风险。

商业贷款政策

1.利率下限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施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三季度,阶段性调降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下限执行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50个基点。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

2.首付比例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3.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成员在大连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应由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线上查询,也可以持身份证明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查询。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

1.继续执行契税减征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继续执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落实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在我市承受三套及以上非普通住房、其他房屋、土地,以及单位承受房产、土地权属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4.落实“卖旧买新”个税减免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大连市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现行优惠政策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各类人才住房支持政策

大连市人才住房政策处于全国前列。

1.高层次人才安家费

安家费标准为尖端人才500万元,领军人才260万元,高端人才120万元,青年才俊30万元。

2.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2500元、硕士每月1500元、本科每月1000元,保障期3年(双一流高校提高10%)。

3.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贴

2022年5月26日后毕业,正在领取我市住房补贴或已经保障期满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房,申报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次性给予10000元购房补贴。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方面支持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均下调0.15个百分点,分别为2.6%和3.1%。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含已审批未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022年10月1日之前已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原借款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

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自2022年7月12日起,市本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人45万元、双人80万元;其他区域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人40万元、双人67万元。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0%;90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下调为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同时将存量房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调整为不超过50年。

3.加大对各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学位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经过认定的我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

经过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至5倍,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

4.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

5.持续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惠民政策

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基础上,拓展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第三部分

企业端支持政策

土地方面

1.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

完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机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保障土地供应规模。

2.完善土地出让金缴纳机制

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调整为挂牌起始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成交价款可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或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并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3.合理确定商业配比

结合项目地块周边既有商业配套情况,统筹考虑新建地块商业配比需求,按照相关程序,适当降低拟出让地块商业配比至3%左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但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通过规划邻里中心的形式,将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集中布局。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

1.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管好又不管死原则,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和项目交付,推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全市投入使用,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实时共享,提高监管效率,稳定市场预期,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允许使用保函置换预售资金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3.支持企业有条件使用预售资金

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等原因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提取要求,但工程已接近停工状态,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特殊情况支取申请,经辖区监管部门组织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监管项目名单,可支取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项目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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