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谈民法典: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来源:澎湃新闻

历时五年编纂,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任务,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私权保障和社会责任实现,备受瞩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在召开,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即将问世之际,澎湃新闻专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读有关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草案的立法突破和修法价值。

在王轶看来,居住权制度的入法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不过,在贯彻物尽其用精神上,目前的立法还有待给足空间,让居住权规则获得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针对社会热议的禁止高利放贷、规制霸座等呼声,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也给予了关注,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澎湃新闻:在您看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有何立法亮点?物权编草案回应了哪些社会难题和热点?

王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相对应于物权法有一些明显的改变和调整,给我印象比较深的主要有几点:第一、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当年物权法起草时,对此有过讨论,但没能形成共识。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就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

在用益物权里,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也颇受关注。物权编草案针对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规则和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都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还着重将绿色原则进行了具体落实和细化。一方面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里体现,另一方面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上也有相应体现。

此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费的问题也备受关注。物权编草案强调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尽管这一规定还不是终极回答,但它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

澎湃新闻:在立法中,针对有无必要增设“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的地位和功能如何界定等问题,学界是否存在不同看法?

王轶:当时参与物权法起草讨论的时候我印象很深,江平老师、王利明老师、马俊驹老师、钱明星老师,这些前辈民法学家都力主规定居住权。当时提出的理由有几点:第一,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法官认可了居住权。主要发生在什么情形呢?夫妻双方离婚分家析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居无定所,怎么办?法院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要求规定居住权的社会需求,当时有前辈民法学家和一些法官提到,上海有一些知识青年,当年“上山下乡”到农村去,在当地成家以后,等到允许知青回城的时候自己回不去了,怎么办?让子女回去。可是这些知青下乡的时候都是中学生,自己没有独立的房子,子女回去住哪儿?一般是跟着外婆、外公、舅舅、叔叔住,可问题是这些亲戚去世后,其他的家人可能就不一定同意他们继续住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有人主张通过设立居住权,以此解决这类群体住有所居的问题。

另外,基于一些特殊的社会需求,比如当事人想让自己的闲置住宅发挥一定效用,就设定了居住权。不过,当时反对的意见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太小,没有多少人需要通过居住权制度来满足住有所居的需求,所以没有必要规定居住权。争议之下,为了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就把这个问题放下了。

澎湃新闻:您觉得“居住权”制度,有何现实考虑和价值?

王轶:我们要关注一点,整个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编纂都要秉承一项立法宗旨:物尽其用。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并没有对设定居住权当事人的身份做出明确限定,意味着只要有闲置住宅,就可以拿出来给别人占有和使用。此外,没有明确的限定也就意味着适用主体的范围相对来讲是比较广泛的,这样就能够在更大的范围里解决住有所居的民生问题,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

“居住权应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澎湃新闻:此前,社会上还曾出现过“以房养老”的骗局,对一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居住权的设定有何意义?居住权入法能否实现“以房养老”?

王轶:以房养老领域出现一些诈骗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说任何一种民事交往的方式和手段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所以这个板子应该打到这些犯罪分子身上,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据我了解,在以房养老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些通过设定居住权的方式,让老人把房子所有权转移出去,犯罪分子利用这种交易方式,损害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确立的规则来看,将来设立居住权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相对来讲这个程序和链条就长一些,这样可能给揭穿骗局提供更多的机会。

澎湃新闻:有学者认为,居住权应当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您怎么看?

王轶:我个人也是主张这种观点的。目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有两种:第一,订立居住权合同,基于合同取得居住权。第二,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如何贯彻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居住权的规则还是需要有所发展的。比如,现在的居住权设立是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可以想像,对于大多数的城市居民来讲,愿意无偿给别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设定给自己的子女、父母、近亲属、密友等,但是给其他人无偿设立居住权,估计是比较难的。所以,这一规定就值得考虑。

另外,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事实上,这一规定就会限制住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难以实现物尽其用。

还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意思就是居住权人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就是说以不得出租为原则,以可以出租为例外。不少参与物权编编纂的学者主张,除了保障性的居住权,是不是也可以给投资性居住权留下空间,更能实现物尽其用。

“强化对业主权利保护”

澎湃新闻:除了在用益物权上的规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在有关所有权、担保物权方面是否也有新的突破?

王轶:在所有权部分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针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更加强化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物权法施行后的实践证明,有关业主权利的保护还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物权编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保护:第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大多是因为一些公共事务,本来应当通过业主参与表决形成决议的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物权法中形成决议的 “门槛”设定过高,所以很难实现。基于此,物权编草案降低了形成决议的“门槛”,就公共事务的管理,便于业主自治的实现。

第二,在物权法里,尽管有一些规则能够推导出来,但未直接规定,由此又导致了一些矛盾纠纷。比如,针对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一规定对于强化业主权利保护非常有好处。

此外,在所有权制度里,物权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这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则。

在担保物权里,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海域使用权,草案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以前我们只注重黄色国土,对于蓝色国土的关注不够,这应该是一个明确的回应。

此外,针对担保物权里同一个财产之上如果设定有数个担保物权,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权利顺序,这一次也作了更周全的回应。针对不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在抵押权部分里也有了相应调整。

“万变不离鼓励交易”

澎湃新闻: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为何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王轶:合同编变动比较大有几个原因:第一,涉及到合同编和其他各编的关系协调问题。比如,相对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变动很大,这是因为很多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则,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作了规定,就不再需要出现在合同编里了。

再如,由于未设债法总则编,所以有不少债的一般规则也进入到了合同编的总则部分。不得当利和无因管理是也作为准合同的两种类型,成为合同编的第三分编。

第二,我们注意到,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里还增加规定了四种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包括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每增加一类合同,就会增加不少法律条文,这个也是合同编内容变动比较大的原因。

第三,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还把最高法一系列司法解释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则吸收到民法典草案中。比如,合同是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没办批准手续的合同效力如何?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回应,编纂合同编草案时,就把它吸收为法律规则。

第四,此次民法典编纂,正值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人们日渐意识到电子合同已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中非常常见,应用广泛的一种交往方式。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针对电子合同确立了成立的规则、履行的规则等。

基于以上四方面的原因,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相对来讲变动比较大,但万变不离其宗,最终都服务于鼓励交易立法宗旨的实现。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澎湃新闻: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还关注了民间高利借贷问题。草案的禁止性规制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王轶:当前,民间高利贷问题的负面效用已充分显露出来,成为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的问题。同时,也说明这一问题到了必须表明立场和态度的时候了。

目前看来,不管是对参与高利借贷的出借方,还是对借高利贷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借款方来讲,高利借贷都不是一种理想的交易方式。甚至因为高利贷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对国家金融安全也构成巨大威胁,也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多重因素之下,人们达成共识,必须表明坚定立场。为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澎湃新闻:近年来,一些侵害大众权益,甚至危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和问题时有发生,如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这些行为为何需要民法典规制?

王轶: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是因为它和百姓的衣食住行用都是密切相关的。此次民法典编纂遵循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编纂理念,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比如,针对霸座现象,民法典合同编作出明确回应,原因就在于霸座其实是一种违约行为,是一种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既然订立了客运合同,就要按照客运合同事先所做的约定去享受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

为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澎湃新闻:一般人会认为这一行为是不是更关乎道德?

王轶:当一个行为构成违约时,它就已经脱离了情谊关系的范围,进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基于客运合同应该享受相应服务的人就可以主张权利,要求霸座人承担责任。

澎湃新闻:抢夺方向盘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

王轶:抢夺方向盘不只是民法问题,还会涉及到刑法、行政法的问题。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比如从司机、乘客的角度看,抢夺方向盘不仅危害抢夺者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还危害了司机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对抢夺方向盘行为予以制止是民法典可以去关注而且有能力去关注的事项。

澎湃新闻:除此之外,民法典编纂还有哪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王轶:民法典编纂只是标志着民事法律体系在这个历史阶段的完善和发展,但社会总是不断向前的,人们的共识也会与时俱进,从这一点来讲,完成民法典编纂并不代表着民事立法会就此停步,一定还会继续向前。

在我看来,未来人类将会更加深切体会到信息文明的到来对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一定还会有很多新问题、新要求需要从民法角度作出回应。

比如,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这是信息文明形态下的重要财产类型,目前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只是作了初步规定,因为还看不清楚,还未能凝聚足够共识,需要进一步观察、判断。所以,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迈进对民法提出的新挑战和新机遇,这会是未来民事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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