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长“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有效期

新京报讯 (记者袁秀丽)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强调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据悉,2011年1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暂行办法》,并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由此算来,该《暂行办法》已实施了近12年的时间。

而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来看,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校对 柳宝庆

(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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