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邢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及接续政策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下行,着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信贷政策。按照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指导各商业银行全面落实好邢台市利率自律委制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推出年限较长的“车位贷”类型产品,减轻购买人经济压力。(责任单位: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二、发挥公积金贷款作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由30%降低到2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由60%降低到40%;继续开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由贷款申请人先审核贷款资格,再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实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公积金贷款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贷款补充。(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合理把握供地节奏。按照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全市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市住建部门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现阶段在商品房交易连续同比下降、去化周期超过合理区间的区域,适度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四、化解商品房库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经属地政府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居住或自持租赁住房,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金融机构应给予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所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变。

  各区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要统筹辖区存量商品住房源,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发放购房券安置等方式。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将节省的过渡费折算计入补偿金额,提高征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邢台供电公司、邢台水业集团、河北邢襄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五、科学配置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土地尚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户,或项目整体开挖地下二层停车库(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进行控制;访客车位宜在地面靠近出入口设置,不计入地面停车率;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以上地块时,在方便使用、车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地下车位设置可统筹考虑(比例不超过被统筹地块地下总车位的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六、保持行业政策有效衔接。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建设、销售各环节提出的相关政策调整和配建要求时,要强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原则,改进单一强调起始执行时间,均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环节明确适用范围。

  已出具规划要点(有效期内)或由规委会批准通过总平的棚改项目(后期因总平调整幅度较大,需重新报规委会批准的项目除外),其配套设施设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已出让地块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用于居民回迁的安置地块,按原有政策分期实施,建设居民安置用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可提前开展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销售展示(样板间)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在不违背相应规划原则和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允许项目在建设施工中使用人造石材替代天然石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八、保障有效施工时间。除大气防治预警要求外,其他要求建筑项目工地停工的,均须向施工单位送达纸质《停工通知单》方可要求停工;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以季度为单位,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当季度辖区内建筑工地有效施工天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九、优化绿色建筑要求。依企业申请,属地政府可按照“县区级、企业”两种平衡原则,统筹本辖区内装配式配建指标;对配建装配式、被动式建筑的项目,其相关监管账户资金可即入即用即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十、支持购房家庭子女就近入学。凡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用于居住的商业用房,房屋未交付的,购房家庭凭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公共地址落户,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购房家庭子女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十一、活跃商品房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开办房展会等购房活动;推出行业性、统一的“购房优惠券”等举措,加大房地产企业对防疫一线人员、优秀教师、硕博人才、退转军人及符合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的购房优惠力度,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

  十二、规范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定《邢台市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流程》,统一规范商品房交付的责任主体、条件、标准和流程,减少交房隐患纠纷;组织“守约交房、交房交证”承诺月活动,督促房地产企业按时守约交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房地产业协会)

  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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