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构建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抓实全市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结合昭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一)交付期限顺延。确受疫情影响的县(市、区),若因疫情防控要求,造成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度延后,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交付期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相应顺延。(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开展网上售楼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网上售楼服务,实现购房人异地选房,选房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完成签约后提交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办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土地及住房供应结构

  (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展全面清理,摸清辖区内闲置土地底数,分析原因,积极研究盘活闲置土地的措施,实行“一宗一策”,科学分类推进,加快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地规模,并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当地政府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商业办公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办公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五)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度初10日内将存量住宅用地信息(表格)在同级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公开的存量住宅用地应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布位置,方便查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六)优化商住配比。将“按项目配比商业”调整为“按区域配比商业”。在土地出让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商业办公用房的配置、去化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研究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办公的开发规模,并依法开展控规调整工作。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办公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可不再变更已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新出让土地要达到“五通一平”(通给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条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管网原则上要与市政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房地产项目及时具备通水、通电、通气、通信条件。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供电局、市通管办)

  三、推动商品房去库存

  (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适时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当地政府可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引导被征收房屋居民参与货币化安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九)鼓励政府购买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需求与商品房销售去化工作,鼓励购买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房房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十)多种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区),要充分采用市场化途径,优先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各地将存量商品住房、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房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文件中实施“人才安居三年行动”的相关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出台人才购房租房补贴政策,分类分档给予货币补贴或实物奖补。鼓励和支持人才先落户再择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十二)稳定房价促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市场供需、产品品质等情况合理定价,并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备案制度,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同时依托行业协会发出正能量倡议,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有效促进销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协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项目预售监管制度

  (十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取消《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6)48号)中关于商品房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预售许可实行预审核制度,凡要件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但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县(市、区)住建部门更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在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拨付预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障监管资金能有效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监管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4—6个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项目房源若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裁定等限制的,为推进项目后续建设,保障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基础上,相关部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依法释放相关房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

  (十五)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要定期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合检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未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进行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

  五、推行积极信贷支持政策

  (十六)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的要求,持续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信贷需求,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投放。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协调上级银行,积极争取贷款额度。已完成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的,要及时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牵头单位:人行昭通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局、昭通银保监分局)

  (十七)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抵质押率,合理满足房地产领域信贷需求。对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兼并重组或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人行昭通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局、昭通银保监分局)

  (十八)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个贷率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前提下,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适时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进一步发挥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简化环节、简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预售监管资金。(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七、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

  (二十)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挪用或抽逃预售资金、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捂盘惜售、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套取经营贷和消费贷支付购房款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保监分局)

  (二十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房地产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进一步规范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房地产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发布内容的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积极建设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依法查处传播散布谣言、恶意炒作、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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