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认房”范围,由原来台州行政区域调整为县(市、区)级行政区域。

  二、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首次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享受最高贷款额度。

  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30%下调到20%。

  四、进一步放开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首次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超过实际总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职工本人、配偶须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缴存余额。

  六、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除按月提取外,可提取不超过实际还贷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2年7月21日起执行。其中一、二、三、四项为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间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购买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所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或自建房的,以不动产权证载明时间为准。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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