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购房金融支持力度

  1.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汕尾市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当前要落实好“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5%;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住房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政策,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变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支持政策。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可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提升按揭贷款审批放款效率。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更好地满足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发放。

  4.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抵质押品充足的优质项目给予合理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有效缓解房地产市场资金链运行压力。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5.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6.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先提取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7.加快公积金贷款发放。暂停《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抵押办理完成后,审核通过即放款。

  8.提高装配式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9.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10.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公积金提取手续。对于已故职工小额(余额1万元内)公积金,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提取资金分配存在争议的,申请人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优化土地供应及施工许可

  11.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土地招拍挂底价的20%。土地出让款自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交至不低于50%,剩余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2.推行“拿地即开工”。加强土地前期整备,达到净地条件出让。建设项目可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

  四、推行“交房即发证”

  13.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模式,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可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五、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

  14.加强人才住房保障。统筹利用各类房源,加大人才房建设力度。凡属《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人才,给予房票补贴。

  15.实施高层次人才公积金优惠。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一至四类人才,凭“汕尾英才卡”,可享受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优惠政策。

  (1)租房提取。符合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5倍,二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4倍,三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3倍,四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2倍。

  (2)首付提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一手商品住房的,在支付定金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款,不受《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限制。

  (3)购房提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限制。

  (4)提高贷款额度。高层次人才在汕尾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的4倍,即不超过160万元;二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的3倍,即不超过120万元;三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的2倍,即不超过80万元;四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的1.5倍,即不超过60万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尾监管分局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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