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推动商业办公、旅馆、仓储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环球网房产报道】5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优化广州各类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培育广州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据悉,《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其中,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全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对于改建项目的要求,《通知》明确,改建项目应遵循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的原则,同时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通知》同时强调,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

在完善配套方面,《通知》提出,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责任编辑:冀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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