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现将《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2〕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已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贷已还款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本套商转公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无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房屋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商贷借款合同中注明的房屋总价确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原商贷借款合同、结清证明及近12期还款明细(含结清本金余额)。
第十一条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另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经管理部确认符合商转公条件并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后6个月内自行结清原商贷并提交贷款申请,期间借款申请人应确保预审资料信息未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和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办结原商贷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后,持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及相关资料向管理部申办业务。管理部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并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管理部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前已完成贷款预审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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