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拟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中房网讯(杨洋/文)3月30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其中,明确北京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并细化完善了租赁市场的风险管控,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草案》二审稿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规定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同时,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在租金调控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
据悉,北京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同时,《草案》二审稿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取得权属证书,或者依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鼓励通过广泛协商,制定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此外,二审稿规定,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按日、按小时短期租赁。违反规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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