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普通住房认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予以公布:

  一、自公布之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等区域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不超过300万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自行确定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特此通告。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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