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假离婚”买房! 贪图“两成首付”,夫妻俩贷款不成倒搭5万元

近几年,关于“假离婚”买房的事件屡见不鲜,各地也因此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政策进行围堵。最近,又有购房者为此走起“歪道”,想蒙骗过关。近日,重庆江津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纠纷案,原告方不但没有办下贷款,买成房屋,还搭进去5万元。

事件详情是这样的,去年7月,陈女士看中一套江津区双福街道的房屋,总价61万余元。因陈女士和老公名下已有房产,为降低首付,提高贷款比例,二人办理了假离婚证。随后,陈女士直接在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约定:首付比例为两成,剩余八成由陈女士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按照约定,向开发商交首付12万余元。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和资料审核,一下子就识破了他们的“小伎俩”,驳回陈女士贷款申请。

“我和丈夫名下有房,按理说首付比例确实要四成,但买房时销售怂恿我搞假离婚,按揭首付就可以只付两成。”陈女士觉得非常尴尬,又很气愤,将开发商告到江津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同时赔偿首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中,陈女士和开发商就“申请房贷遭拒责任在谁”争执不休。

“是销售怂恿我假离婚,现在办不了贷款就是开发商的责任。”法庭上,陈女士表达自己的意见。

开发商则称,合同补充协议里载明,以银行核定为准,无法保证陈女士必然得到贷款,也不存在怂恿假离婚情形,无法按揭付款属于违约,责任应自行承担,并支付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陈女士在购买房屋时签署过承诺书,表明对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充分了解,并自愿选择办理个人贷款。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所述开发商怂恿假离婚,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又未列入合同条款,不予确认。陈女士持假离婚证不能办理贷款责任在自身,开发商催告后,陈女士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

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解除,开发商在扣除5万元违约金后,向陈女士返还剩余首付款。

对于此事,法官也提醒广大购房者,有贷款需求的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主动向银行了解贷款要求,确保自身符合条件。如果,销售人员在磋商过程中,有恶意怂恿、胡乱承诺,一定要分别清楚,不能听信,或将承诺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中,才能约束对方。

大家对此又怎么看呢?你身边有没有为买房而选择“假离婚”的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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