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年租金涨幅不超5%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11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简称“意见稿”),对于相应的申请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改造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

意见稿指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其中,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此外,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或物流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造。

同时,意见稿明确,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此外,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后,厦门、成都、广州、武汉、苏州、杭州、南京、合肥等城市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而在深圳之前,郑州、厦门也出台了“非改租”相关政策,其中厦门明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业内:能有效提升租赁企业参与改建积极性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除了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等的支持政策以及严格监管政策外,相比于其他城市,深圳市该项政策对于非改租项目的申请条件更为宽松、项目认定程序更清晰、退出机制更为灵活,能够有效提升市场化租赁企业参与改建项目的积极性。

项目申请条件方面,黄卉指出,非改租项目往往面临适宜改建建筑较少,项目选址较为困难的问题,而该通知明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可以以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同时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相比于此前的厦门、郑州的最低改造规模条件更为宽松,在确保空间相对独立,便于统一运营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增加可改造的项目范围,从而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

而在项目认定程序上,黄卉表示,在实际过程中非改租项目多面临审查流程复杂或时间较长的问题,各城市对通过审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多采用项目认定书的形式进行管理,此次深圳市明确发布了项目认定指引文件,明确指出了项目审定的流程、各部门的职责及审核时限,在对租赁企业的指导上更为具体,落地性更强。

此外,在项目退出机制上,此前厦门、郑州均规定了非改租项目的最低运营年限,其中郑州规定改造租赁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厦门规定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深圳本次通知明确为自竣工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满5年,且虽然不满5年但项目出租率不足60%且持续6个月以上,项目退出机制更为灵活,有利于市场化租赁企业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灵活调整运营策略,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黄卉称。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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