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厅通知:优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优化资质管理工作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不需要通过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上传《通过检测项目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中检测项目的参数发生变更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需要为此申请增项业务。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申报新设立、增项资质时,申请的检测范围一定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中的检测项目保持一致。检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应定期更新检测项目库。
二、规范资质证书管理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发放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再将《通过检测项目表》作为附页。企业按照资质证书中检测范围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检测项目及参数从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制定《通过检测项目表》,并及时更新,避免超资质范围从业。
(二)原发放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检测范围未明确到全部检测项目的,企业从业时可暂时参照附页《通过检测项目表》内容,待统一换证时取消附页《通过检测项目表》。统一换证工作另行通知。
三、强化事后监管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对经主管部门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已审批通过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各地工程质量检测主管部门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审批历史”模块查看资质审批情况,及时对通过新设立、增项资质审批的企业开展核查,加强事后监管。对检测机构是否履行承诺、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业、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通过检测项目表》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监督核查。核查中发现超资质从业或资质条件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资质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厅安全处和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31-8275990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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