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压缩项目开工期限 解决工业用地闲置问题
27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向新闻媒体介绍了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最新政策,其中包括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据介绍,当前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的状况仍然突出,极个别用地单位拿到土地后十来年都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也不利于当地工业健康发展。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根据管理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应在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开工时间期限比修订前压缩了一半。
广西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郑杰忠介绍,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西工业产值总量、园区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例、超百亿园区数量、税收收入和占比等指标都得到了大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需求存在一定差距。2019年,该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性指标: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用地应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新《办法》规定,用地面积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的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产业园区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须在全区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中的土地供应率指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据介绍,新《办法》在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实现了诸多政策集成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区域评估;二是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三是鼓励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四是支持园区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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